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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泰州市犬类管理办法》3月1日起实施,重点区域禁养大型、凶猛类犬只

  近日,泰州市政府出台《泰州市犬类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、《市区大型、凶猛类宠物禁养区域》,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

  《办法》共18条,理清了相关部门的职责,并明确规定“犬类管理工作经费应当纳入市、各市(区)财政预算”。

  《办法》明确了大型、凶猛类犬只认定标准和名录。《泰州市文明行为条例》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,“大型、凶猛类宠物的认定标准和禁养区范围由市、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”。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养犬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》(苏公通〔2019〕641号)中对城市禁限养的大型犬和烈性犬提供了参考目录,体高超过60厘米、体长超过100厘米的犬只为大型犬;藏獒等35种犬只为烈性犬。

  《办法》对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:一是违反规定饲养大型、凶猛类犬只,由公安机关责令在十日内妥善处置,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;逾期不处置的,没收犬只。二是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、驱使犬只恐吓、伤害他人,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。三是遛狗不牵绳或进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等不文明行为,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;拒不改正的,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。四是不及时清理犬只粪便,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纠正和处罚。五是不按规定免疫接种,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;拒不改正的,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,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,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。(记者 顾和平 通讯员 方震龙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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